违反宪法,反对四项基本原则,破坏安定团结、扰乱社会秩序的,给予开除学籍处分。
第九条 学生不得有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的言论和行为,不得从事非法社会、政治、宗教迷信活动,禁止成立或加入同乡会、各种邪教组织,有下列情形之一者,视其情节,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。
(一)违反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》组织、参加游行、示威活动;组织和煽动闹事,扰乱社会秩序或破坏正常的教学秩序,破坏安定团结;
(二)张贴、投递、散发大小字报、反动传单,混淆视听,制造混乱;
(三)组织成立、加入非法社会团体或组织、从事非法活动或出版非法刊物;
(四)组织开展未经批准的社会政治、学术活动或举办未经批准的沙龙、网站、俱乐部等;
(五)违反学生社团管理的有关规定,组织成立未经批准的学生社团并开展活动,出版刊物,或以合法学生社团的名义开展非法活动,或有严重违反社团管理规定并造成危害后果的其它行为;
(六)组织进行非法宗教迷信及邪教活动;
(七)策划、组织和煽动闹事,在宿舍、食堂、餐厅、课堂、会场等公共场所有起哄或敲、砸、扔东西等扰乱公共秩序的行为,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。
第十条 利用媒体违纪者,给予以下处分:
(一)制作、出售、出租或传播淫秽物品、反动物品的,给予记过以上处分;
(二)利用电子网络引发泄密事件,造成不良后果者,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;
(三)攻击、破坏网站或网络安全,造成损失的,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。
第十一条 对偷窃、诈骗、抢夺、敲诈勒索,非法侵占、公私财物者,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和赔偿损失外,给予记过以上处分:对屡次作案者,给予开除学籍处分;对抢夺者,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;对抢劫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。
第十二条 损坏公私财物者,除照价赔偿损失和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罚外,视其情节,给予以下处分:
(一)由于过失损坏公私财物,给予警告以上处分;
(二)故意损坏公私财物者,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;造成严重后果和恶劣影响者,给予记过以上处分;
(三)在建筑物、公共设备上乱涂、乱画、违章张贴,给予警告以上处分。
第十三条 对寻衅滋事、打架斗殴者,给予以下处分:
(一)虽未动手打人,但用言词或其它方式,引起事端或激化矛盾,造成打架后果者,给予严重警告处分;
(二)动手打人,给予记过处分;
(三)动手打人,致人伤害者,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;
(四)策划、怂恿他人打架,未造成打架后果者,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;
(五)策划、怂恿他人打架,造成打架后果者,视情节与后果,给予记过以上处分;
(六)持械打人或勾结校外人员聚众打架者,视情节与后果,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;
(七)以“劝架”为名偏袒一方,促使事态恶化造成不良后果者,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;
(八)故意为他人打架提供凶器,未造成伤害者,给予记过以上处分;造成伤害者,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;
(九)提供伪证,妨碍调查处理工作正常进行者,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;
(十)打架事件终止后又威胁、报复打人者,给予留校察看处分;造成后果者,给予开除学籍处分;
(十一)在处理打架事件过程中,不通过组织,利用不正当手段私下解决,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。
第十四条 违反《九江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宿舍管理办法》的有关规定,视情节给予以下处分:
(一)未经批准,随便调换,私自占用学生宿舍,经教育无效者,给予警告以上处分;
(二)对于晚归和夜不归宿的学生给予相应处分,具体见《九江职业技术学院学生晚归夜不归宿暂行管理办法》;
(三)未经批准,擅自在校外租房或长期在外居住者,给予记过以上处分;
(四)未经批准,擅自留宿外人,给予警告处分。如因外人留宿或让外人进入宿舍造成不良后果者,视其情节轻重,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;
(五)在宿舍使用明火、私自使用违章电器(如电热杯、电熨斗、热得快等)、加热器(如酒精炉、煤油炉等),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;
(六)因使用电热设备、私接电源或因使用明火等引起火灾者,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。在宿舍饲养宠物者,给予记过以上处分;
(七)在集体宿舍楼内焚烧物品,不听劝阻者,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;
(八)午休、晚就寝时间在学生宿舍内大声喧哗,影响他人休息,经批评教育不改者,视情节轻重可给予警告以上处分。
第十五条 不遵守有关规定及品行不端者,给予以下处分:
(一)违反校医院有关医疗或医疗保险的规定,擅自修改处方、药方、开假报销单、开假证明等弄虚作假者,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;
(二)故意损坏图书,以旧换新,偷用他人证件借书者,给予警告以上处分;
(三)侮辱、谩骂或威吓他人,经教育不听者,给予通报批评或警告处分,造成不良后果者,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;
(四)造谣、诬陷他人,视其情节给予通报批评或警告以上处分;
(五)伪造、涂改、冒领、盗用、转让各种证件或证明文件者,可给予以下处分:
1.伪造学生证等各种证件者,给予记过以上处分;伪造各类有价证券者,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;
2.涂改、冒领、盗用各种证件并产生不良后果者,给予记过以上处分;
3.转借各种证件并产生不良后果者,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。
(六)因学习成绩评定、毕业、就业、评奖、处分等原因,对教师或领导及同学寻衅滋事者,视其情节与后果给予记过以上处分;
(七)拒绝、阻碍国家工作人员或学校管理人员依法或依校规校纪执行公务者,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;
(八)隐匿、毁弃或私拆他人信件,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失者,除赔偿经济损失外,视其情节轻重,给予警告以上处分;
(九)在校内公开场合吸烟,经批评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;
(十)有赌博行为的,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;
(十一)调戏、侮辱他人或进行其它流氓活动,视其情节轻重,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;
(十二)在集体宿舍内留宿异性者,给予开除学籍处分;
(十三)对卖淫、嫖娼当事人及参与者,给予开除学籍处分。
第十六条 参与走私、贩私等非法经营活动者,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;触犯法律、法规、法令者按第九条处理。
第十七条 学期内旷课者,分别给予通报批评或相应处分:
(一)旷课10-19学时,责令其作出书面检查,并在其所在二级学院作通报批评;
(二)旷课20-29学时者,给予警告处分;
(三)旷课30-39学时者,给予严重警告处分;
(四)旷课40-49学时者,给予记过处分;
(五)旷课50-71学时者,给予留校察看处分;
(六)旷课72学时及以上者,或未请假(含请假未批准)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者,按自动退学处理;如拒不执行的,则给予开除学籍处分;
(七)无故不参加学校规定的集体活动(如全校大会、运动会等)者,按旷课论处并参照上述规定处理;
(八)无故不参加早操、晚自习者,按旷课论处并参照上述规定处理。
第十八条 违反考场规则,考试违纪者,给予以下处分:
(一)考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,为一般违反考试纪律,由监考教师当场给予口头警告并予以纠正:
1.未按考场规则隔位就座者;
2.至发试卷时仍将书包、复习资料、手机、BP机等电子通讯工具或电子记事本、计算机器等带入座位者;
3.自带答题或草稿纸张(空白)者;
4.未经允许使用或借用计算器者;
5.考试中东张西望,企图偷看他人试卷者;
6.开卷考试中借用他人的书、笔记、资料、计算器等物品者;
7.交卷后仍在考场逗留或在考场附近高声喧哗者。
(二)有下列情况之一者,为严重违反考试纪律,该门课程总成绩以零分记,并按有关规定给予严重警告处分:
1.上述第2、3、4、5、6之任一种行为无视警告而重犯者;
2.考试中交头接耳说话者;
3.传接纸条或试卷,在传递过程中即被发现的行为双方;
4.偷看他人试卷者;
5.把答卷或有字迹的草稿纸移向邻座或竖起,为他人偷看提供方便者;
6.他人强拿自己的答卷或草稿纸未加拒绝者;
7.用某种示意、动作互相传递有关考试信息者。
(三)考试过程中有下列情况之一者,以考试作弊认定,该门课程总成绩以零分记,并视情节给予记过或记过以上处分:
1.桌内、座位旁有翻开的或答卷下面垫有与考试内容有关的书、笔记、讲义、复习提纲等物品者;
2.利用文具盒、衣物或其他用品夹带与考试内容有关的笔记、复习提纲、纸条者;
3.在桌面、身上等处写有与考试课程有关的内容者;
4. 在允许使用的工具书上写有与考试相关的内容或夹带相关材料者;
5.强拿他人试卷或草稿纸者;
6.考试中直接或以借用工具书、文具、计算器等方式传接答卷或纸条者;
7.违反考场规则使用电子记事本、电子辞典、有文字存储功能的计算器者;
8.利用上厕所机会在考场外偷看有关考试内容的资料、或与他人交谈有关考试内容者。
(四)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、组织作弊、使用通讯设备或其他器材作弊、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牟取利益,以及其他严重作弊或扰乱考试秩序行为的,根据情节轻重、认错态度、悔改表现等,给予留校察看、直至开除学籍处分,同时可给予相应学籍处理。
第十九条 处分违纪学生的权限、程序与管理。
(一)给予学生通报批评、警告、严重警告、记过处分的,可由违纪学生所在二级学院作出处理决定,报学生工作处备案;
(二)给予学生留校察看处分的,由违纪学生所在二级学院提出处理意见,学生工作处开会研究作出处理决定,报学校备案。开除学籍的,由违纪学生所在二级学院提出处理意见,学生工作处审核后,报校务会研究决定,校长批准,上报省教育厅备案;
(三)各部门在其管辖范围内发现学生违纪行为,应及时调查清楚,必要时报保卫处调查,对已调查清楚的学生违纪事件,有关部门应及时提出初步处理意见,连同有关材料一并送学生工作处及学生所在二级学院,学生工作处与学生所在二级学院按规定处理;
(四)案情复杂或性质严重的学生违纪事件交由保卫处或派出所调查,保卫处或派出所调查清楚后,提出初步处理意见,连同有关材料一并送交学生工作处及学生所在二级学院,由学生工作处及学生所在二级学院按规定处理;
(五)对事实清楚的违纪案件,有关部门应在收到材料或接到通知后一周内,作出处分决定或提出处理意见,逾期将由学生工作处直接作出处分决定;
(六)违纪事件涉及几个二级学院的学生时,由学生工作处、保卫处协调处理;
(七)在特殊情况下,学校有权对违纪者直接作出处分决定;
(八)学生受记过及以上处分的,毕业前由原作出处分部门出具该生受处分后的表现情况鉴定,一并存入本人档案;
(九)留校察看以一年为限。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,在留察期间有悔改和进步表现者,可按期解除;经教育不改或察看期间又犯错误应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;
(十)被开除学籍的学生在处分决定生效后一周内办理离校手续;
(十一)学生受处分后,所在班级要指定两名同学负责帮助。
第二十条 处分决定视情况及时在全校、二级学院学生大会或班会上公布,并通知学生家长,对涉及个人隐私、国家机密等情况的处分决定由学生工作处在适当范围内公布。处分决定须送教务处等有关部门及领导,并由所在二级学院送达学生本人。学生拒绝签收的,可以以留置方式送达,已离校的,可以采取邮寄的方式送达,难于联系的,可以采用学校网站,新闻媒体等以公告方式送达。
第二十一条 对学生的处理,要坚持教育与惩戒相结合,与学生违法、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。做到程序正当,证据充分,依据明确,定性准确,处分恰当;坚持公平、公开、公正原则,坚持学生的申诉权保障原则。
第二十二条 在对学生作出处分或者其他不利决定之前,告知学生作出决定的事实、理由及依据,并告知学生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,听取学生的陈述和申辩。申诉期间,不停止处分决定的执行。经复查发现处分决定确实有误应依据规定重新处理。
第二十三条 对学生的处理及解除处分材料归入其个人档案。
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中的给予某一级别“以上处分”的均包含该级别处分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