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九江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处分管理规定
文章作者或来源: 浏览次数:( 3841 ) 发布时间: 2017/9/5

九江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处分管理规定

 

  1. 第一章  总  

第一条  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,建设优良的学习、生活环境,促进学生的健康成长,为国家建设培养合格的应用型人才,根据《九江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管理规定》,制定本规定。

第二条  本规定适用于我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高职学生。

第三条  对学生的处分,应当做到程序正当,证据充分,依据明确,定性准确,处分恰当;应坚持公平、公开、公正原则,坚持教育与处分相结合原则,坚持学生的申诉权保障原则。

  1. 第二章  处分的种类

第四条  对有违反校规校纪和学校章程行为的学生,根据情节轻重、认错态度、悔改表现等,给予通报批评或下列纪律处分:

(一)警告,处分期为6个月;

(二)严重警告,处分期为6个月;

(三)记过,处分期为9个月;

(四)留校察看,处分期为12个月;

(五)开除学籍。

第五条  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,给予开除学籍处分:

(一)违反宪法,反对四项基本原则、破坏安定团结、扰乱社会秩序的;

(二)触犯国家法律,构成刑事犯罪的;

(三)受到治安管理处罚,情节严重、性质恶劣的;

(四)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、组织作弊、使用通讯设备或其他器材作弊、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牟取利益,以及其他严重作弊或扰乱考试秩序行为的;

(五)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袭、篡改、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,情节严重的,或者代写论文、买卖论文的;

(六)违反学校相关规定,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、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的;

(七)侵害其他个人、组织合法权益,造成严重后果的;

(八)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,经教育不改的。

第六条  违反校规校纪、学校章程者,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可以减轻或加重处分:

(一)可以减轻处分者:

1.能主动承认错误,如实交待错误事实,检查认识深刻,有悔改表现者;

2.确系他人胁迫或诱骗,并能主动揭发、认错态度好者;

3.其他根据违纪情节、违纪后果等可从轻处分者。

(二)可以加重处分者:

1.拒不承认错误者;

2.向有关人员打击报复、威胁恫吓者;

3.屡教不改、重犯或初犯两种以上违纪行为;

4.违纪行为发生后,隐瞒违纪行为,私下协调处理;

5.勾结校外人员作案违反本规定者;

6.涉外活动违纪者;

7.违纪群体为首者;

8.学生在校外参加教学实习、考察、社会实践等社会活动中有违纪行为者,比照在校违纪相应条款从重处理;

9.其他应予从重处分者。

第七条  违反学校纪律给予处分以外还附加下列责任:

(一)凡因违纪受到行政纪律处分的,取消其参加各种奖励评比的资格;

(二)因作伪证造成的后果自负;

(三)损坏、破坏公物和私人物品的附加赔偿责任;

(四)因涂改、伪造、转借证件、证卡和证章造成的一切后果自负;

(五)违反第十三条(打架)的,赔偿经济损失,承担医疗、医药等费用;

(六)因受到纪律处分,学生在就业、报考专升本或者其他方面受到影响的后果自负;

(七)对其他本规定没有列举的有连带责任的行为,可比照相似条款。

  1. 第三章  违纪行为与处分

第八条  对违反国家和地方法律、法规,受到司法和公安部门处罚者,按下列规定给予处分:

(一)违反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》,被公安机关处以警告或罚款者,给予记过以上处分;被处以治安拘留者,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;

(二)被处以刑事处罚者,给予开除学籍处分;

(三)触犯国家法律,处以刑事拘留或构成刑事犯罪但被免于刑事处罚的,可以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;

  1. 违反宪法,反对四项基本原则,破坏安定团结、扰乱社会秩序的,给予开除学籍处分。

    第九条  学生不得有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的言论和行为,不得从事非法社会、政治、宗教迷信活动,禁止成立或加入同乡会、各种邪教组织,有下列情形之一者,视其情节,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。

    (一)违反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》组织、参加游行、示威活动;组织和煽动闹事,扰乱社会秩序或破坏正常的教学秩序,破坏安定团结;

    (二)张贴、投递、散发大小字报、反动传单,混淆视听,制造混乱;

    (三)组织成立、加入非法社会团体或组织、从事非法活动或出版非法刊物;

    (四)组织开展未经批准的社会政治、学术活动或举办未经批准的沙龙、网站、俱乐部等;

    (五)违反学生社团管理的有关规定,组织成立未经批准的学生社团并开展活动,出版刊物,或以合法学生社团的名义开展非法活动,或有严重违反社团管理规定并造成危害后果的其它行为;

    (六)组织进行非法宗教迷信及邪教活动;

    (七)策划、组织和煽动闹事,在宿舍、食堂、餐厅、课堂、会场等公共场所有起哄或敲、砸、扔东西等扰乱公共秩序的行为,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。

    第十条  利用媒体违纪者,给予以下处分:

    (一)制作、出售、出租或传播淫秽物品、反动物品的,给予记过以上处分;

    (二)利用电子网络引发泄密事件,造成不良后果者,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;

    (三)攻击、破坏网站或网络安全,造成损失的,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。

    第十一条  对偷窃、诈骗、抢夺、敲诈勒索,非法侵占、公私财物者,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和赔偿损失外,给予记过以上处分:对屡次作案者,给予开除学籍处分;对抢夺者,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;对抢劫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。

    第十二条  损坏公私财物者,除照价赔偿损失和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罚外,视其情节,给予以下处分:

    (一)由于过失损坏公私财物,给予警告以上处分;

    (二)故意损坏公私财物者,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;造成严重后果和恶劣影响者,给予记过以上处分;

    (三)在建筑物、公共设备上乱涂、乱画、违章张贴,给予警告以上处分。

    第十三条  对寻衅滋事、打架斗殴者,给予以下处分:

    (一)虽未动手打人,但用言词或其它方式,引起事端或激化矛盾,造成打架后果者,给予严重警告处分;

    (二)动手打人,给予记过处分;

    (三)动手打人,致人伤害者,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;

    (四)策划、怂恿他人打架,未造成打架后果者,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;

    (五)策划、怂恿他人打架,造成打架后果者,视情节与后果,给予记过以上处分;

    (六)持械打人或勾结校外人员聚众打架者,视情节与后果,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;

    (七)以“劝架”为名偏袒一方,促使事态恶化造成不良后果者,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;

    (八)故意为他人打架提供凶器,未造成伤害者,给予记过以上处分;造成伤害者,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;

    (九)提供伪证,妨碍调查处理工作正常进行者,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;

    (十)打架事件终止后又威胁、报复打人者,给予留校察看处分;造成后果者,给予开除学籍处分;

    (十一)在处理打架事件过程中,不通过组织,利用不正当手段私下解决,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。

    第十四条  违反《九江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宿舍管理办法》的有关规定,视情节给予以下处分:

    (一)未经批准,随便调换,私自占用学生宿舍,经教育无效者,给予警告以上处分;

    (二)对于晚归和夜不归宿的学生给予相应处分,具体见《九江职业技术学院学生晚归夜不归宿暂行管理办法》;

    (三)未经批准,擅自在校外租房或长期在外居住者,给予记过以上处分;

    (四)未经批准,擅自留宿外人,给予警告处分。如因外人留宿或让外人进入宿舍造成不良后果者,视其情节轻重,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;

    (五)在宿舍使用明火、私自使用违章电器(如电热杯、电熨斗、热得快等)、加热器(如酒精炉、煤油炉等),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;

    (六)因使用电热设备、私接电源或因使用明火等引起火灾者,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。在宿舍饲养宠物者,给予记过以上处分;

    (七)在集体宿舍楼内焚烧物品,不听劝阻者,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;

    (八)午休、晚就寝时间在学生宿舍内大声喧哗,影响他人休息,经批评教育不改者,视情节轻重可给予警告以上处分。

    第十五条  不遵守有关规定及品行不端者,给予以下处分:

    (一)违反校医院有关医疗或医疗保险的规定,擅自修改处方、药方、开假报销单、开假证明等弄虚作假者,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;

    (二)故意损坏图书,以旧换新,偷用他人证件借书者,给予警告以上处分;

    (三)侮辱、谩骂或威吓他人,经教育不听者,给予通报批评或警告处分,造成不良后果者,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;

    (四)造谣、诬陷他人,视其情节给予通报批评或警告以上处分;

    (五)伪造、涂改、冒领、盗用、转让各种证件或证明文件者,可给予以下处分:

    1.伪造学生证等各种证件者,给予记过以上处分;伪造各类有价证券者,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;

    2.涂改、冒领、盗用各种证件并产生不良后果者,给予记过以上处分;

    3.转借各种证件并产生不良后果者,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。

    (六)因学习成绩评定、毕业、就业、评奖、处分等原因,对教师或领导及同学寻衅滋事者,视其情节与后果给予记过以上处分;

    (七)拒绝、阻碍国家工作人员或学校管理人员依法或依校规校纪执行公务者,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;

    (八)隐匿、毁弃或私拆他人信件,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失者,除赔偿经济损失外,视其情节轻重,给予警告以上处分;

    (九)在校内公开场合吸烟,经批评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;

    (十)有赌博行为的,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;

    (十一)调戏、侮辱他人或进行其它流氓活动,视其情节轻重,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;

    (十二)在集体宿舍内留宿异性者,给予开除学籍处分;

    (十三)对卖淫、嫖娼当事人及参与者,给予开除学籍处分。

    第十六条  参与走私、贩私等非法经营活动者,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;触犯法律、法规、法令者按第九条处理。

    第十七条  学期内旷课者,分别给予通报批评或相应处分:

    (一)旷课10-19学时,责令其作出书面检查,并在其所在二级学院作通报批评;

    (二)旷课20-29学时者,给予警告处分;

    (三)旷课30-39学时者,给予严重警告处分;

    (四)旷课40-49学时者,给予记过处分;

    (五)旷课50-71学时者,给予留校察看处分;

    (六)旷课72学时及以上者,或未请假(含请假未批准)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者,按自动退学处理;如拒不执行的,则给予开除学籍处分;

    (七)无故不参加学校规定的集体活动(如全校大会、运动会等)者,按旷课论处并参照上述规定处理;

    (八)无故不参加早操、晚自习者,按旷课论处并参照上述规定处理。

    第十八条  违反考场规则,考试违纪者,给予以下处分:

    (一)考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,为一般违反考试纪律,由监考教师当场给予口头警告并予以纠正:

    1.未按考场规则隔位就座者;

    2.至发试卷时仍将书包、复习资料、手机、BP机等电子通讯工具或电子记事本、计算机器等带入座位者;

    3.自带答题或草稿纸张(空白)者;

    4.未经允许使用或借用计算器者;

    5.考试中东张西望,企图偷看他人试卷者;

    6.开卷考试中借用他人的书、笔记、资料、计算器等物品者;

    7.交卷后仍在考场逗留或在考场附近高声喧哗者。

    (二)有下列情况之一者,为严重违反考试纪律,该门课程总成绩以零分记,并按有关规定给予严重警告处分:

    1.上述第2、3、4、5、6之任一种行为无视警告而重犯者;

    2.考试中交头接耳说话者;

    3.传接纸条或试卷,在传递过程中即被发现的行为双方;

    4.偷看他人试卷者;

    5.把答卷或有字迹的草稿纸移向邻座或竖起,为他人偷看提供方便者;

    6.他人强拿自己的答卷或草稿纸未加拒绝者;

    7.用某种示意、动作互相传递有关考试信息者。

    (三)考试过程中有下列情况之一者,以考试作弊认定,该门课程总成绩以零分记,并视情节给予记过或记过以上处分:

    1.桌内、座位旁有翻开的或答卷下面垫有与考试内容有关的书、笔记、讲义、复习提纲等物品者;

    2.利用文具盒、衣物或其他用品夹带与考试内容有关的笔记、复习提纲、纸条者;

    3.在桌面、身上等处写有与考试课程有关的内容者;

    4. 在允许使用的工具书上写有与考试相关的内容或夹带相关材料者;

    5.强拿他人试卷或草稿纸者;

    6.考试中直接或以借用工具书、文具、计算器等方式传接答卷或纸条者;

    7.违反考场规则使用电子记事本、电子辞典、有文字存储功能的计算器者;

    8.利用上厕所机会在考场外偷看有关考试内容的资料、或与他人交谈有关考试内容者。

    (四)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、组织作弊、使用通讯设备或其他器材作弊、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牟取利益,以及其他严重作弊或扰乱考试秩序行为的,根据情节轻重、认错态度、悔改表现等,给予留校察看、直至开除学籍处分,同时可给予相应学籍处理。

    第十九条  处分违纪学生的权限、程序与管理。

    (一)给予学生通报批评、警告、严重警告、记过处分的,可由违纪学生所在二级学院作出处理决定,报学生工作处备案;

    (二)给予学生留校察看处分的,由违纪学生所在二级学院提出处理意见,学生工作处开会研究作出处理决定,报学校备案。开除学籍的,由违纪学生所在二级学院提出处理意见,学生工作处审核后,报校务会研究决定,校长批准,上报省教育厅备案;

    (三)各部门在其管辖范围内发现学生违纪行为,应及时调查清楚,必要时报保卫处调查,对已调查清楚的学生违纪事件,有关部门应及时提出初步处理意见,连同有关材料一并送学生工作处及学生所在二级学院,学生工作处与学生所在二级学院按规定处理;

    (四)案情复杂或性质严重的学生违纪事件交由保卫处或派出所调查,保卫处或派出所调查清楚后,提出初步处理意见,连同有关材料一并送交学生工作处及学生所在二级学院,由学生工作处及学生所在二级学院按规定处理;

    (五)对事实清楚的违纪案件,有关部门应在收到材料或接到通知后一周内,作出处分决定或提出处理意见,逾期将由学生工作处直接作出处分决定;

    (六)违纪事件涉及几个二级学院的学生时,由学生工作处、保卫处协调处理;

    (七)在特殊情况下,学校有权对违纪者直接作出处分决定;

    (八)学生受记过及以上处分的,毕业前由原作出处分部门出具该生受处分后的表现情况鉴定,一并存入本人档案;

    (九)留校察看以一年为限。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,在留察期间有悔改和进步表现者,可按期解除;经教育不改或察看期间又犯错误应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;

    (十)被开除学籍的学生在处分决定生效后一周内办理离校手续;

    (十一)学生受处分后,所在班级要指定两名同学负责帮助。

    第二十条  处分决定视情况及时在全校、二级学院学生大会或班会上公布,并通知学生家长,对涉及个人隐私、国家机密等情况的处分决定由学生工作处在适当范围内公布。处分决定须送教务处等有关部门及领导,并由所在二级学院送达学生本人。学生拒绝签收的,可以以留置方式送达,已离校的,可以采取邮寄的方式送达,难于联系的,可以采用学校网站,新闻媒体等以公告方式送达。

    第二十一条  对学生的处理,要坚持教育与惩戒相结合,与学生违法、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。做到程序正当,证据充分,依据明确,定性准确,处分恰当;坚持公平、公开、公正原则,坚持学生的申诉权保障原则。

    第二十二条  在对学生作出处分或者其他不利决定之前,告知学生作出决定的事实、理由及依据,并告知学生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,听取学生的陈述和申辩。申诉期间,不停止处分决定的执行。经复查发现处分决定确实有误应依据规定重新处理。

    第二十三条  对学生的处理及解除处分材料归入其个人档案。

    第二十四条  本规定中的给予某一级别“以上处分”的均包含该级别处分。

  1. 第四章  处分的程序

第二十五条  发现学生有违纪行为时,学校指定专门人员,采取合法的方式进行调查取证,查清事实,并做调查笔录。调查人员不能与学生有直接的利害关系。发现学生有违法、犯罪嫌疑行为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,待司法机关有处理结果后,学校可根据司法机关认定的事实,依据规定给予相应的处分。

第二十六条  查清事实后,根据“第三章违纪行为与处分”规定的条款,对违纪学生进行处分。

(一)给予学生警告、严重警告、记过处分的,由学生所在二级学院院务会讨论决定并给予处理;

(二)给予学生留校察看的,由学生所在二级学院提出处理意见,学生工作处召开工作会议审核,作出处理,报学校备案;

(三)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的,由所在二级学院提出处理意见,报学生工作处审核,提报校务会研究决定;

(四)有公安机关裁决书和保卫处经办的治安事件,由保卫处提出处理建议;由教务处直接报送的违反考场纪律、考试作弊事件由教务处提出处理建议;由学生宿舍管理办公室查处的违纪事件,由宿舍管理中心提出处理建议,并通知有关部门;

(五)在特殊情况下,学生工作处或者学校可对某些违纪事件直接作出处理决定;

(六)在对学生作出处分决定之前,应当听取学生(或者其他代理人)的陈述和申辩。

第二十七条  处理、处分决定以及处分告知书等,应当直接送达学生本人,学生拒绝签收的,可以以留置方式送达;已离校的,可以采取邮寄方式送达;难于联系的,可以利用学校网站、新闻媒体等以公告方式送达。送交处分决定书同时告知学生可以提出申诉及申诉的期限。

(一)给予学生警告、严重警告、记过处分的,由学生所在二级学院送达和备案;

(二)给予学生留校查看处分的,由学生所在二级学院送达,学生工作处备案;

(三)给予学生开除学籍处分的,由学生所在二级学院送达,学生工作处备案,并同时报省教育厅备案;

(四)记过(含记过)以下处分决定书,由学生所在二级学院起草,各二级学院自行编号、存入二级学院档案;留校察看以上处分决定书由学生工作处起草、统一编号、下发通知,由学生所在二级学院存入学生及个人档案。

第二十八条  学生对处分决定有异议的,可以在接到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,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,具体见《九江职业技术学院申诉处理办法》。

  1. 第五章  处分的解除

第二十九条  除开除学籍处分以外,严重警告及以下处分期为6个月,记过处分期为9个月,留校察看处分期为12个月,到期按规定程序予以解除。解除处分后,学生获得表彰、奖励及其他权益,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。

第三十条  申请解除违纪处分的条件:

(一)受警告、严重警告学生,从处分决定书送达之日起至少经过6个月以上的考核;受记过处分的学生,从处分决定书送达之日起至少经过9个月以上的考核;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,从处分决定书送达之日起至少经过一年以上的考核;

(二)考察内,受处分学生要制定改错成长规划,并能严格遵循,每季度主动以书面形式向班主任汇报思想不少于一次,班主任有责任对其进行教育和指导,并做出书面鉴定;

(三)受处分后再无任何违纪现象;

(四)受处分后至申请解除处分前所修课程成绩全部合格;

(五)在第二课堂、社会实践活动中表现良好。

第三十一条  有下列情形之一者,不予解除违纪处分:

(一)不能正确认识自己所犯的错误,不认真反省者;

(二)课程成绩有不及格者;

(三)考察期内仍有违法违纪行为者;

第三十二条  受理、解除违纪处分的管理程序:

(一)符合条件的学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,填写《九江职业技术学院违纪学生处分解除申请审批表》,连同原处分决定文件的复印件,本人在考察期内的课程成绩,现实表现总结(含对所犯错误的认识、改正态度、进步表现和取得的成绩),反映个人突出成绩的相关材料、荣誉证书、等级证书等的复印件等,交由班主任初审。

(二)班主任组织班级委员会和学生代表进行评议,提出是否解除违纪处分的建议;班主任签署意见后,将全部材料报二级学院;二级学院研究提出处理意见报学生工作处审批。

(三)学生工作处根据相关材料提出审批意见,正式解除学生违纪处分的决定文件由学生工作处统一下发。

(四)学生违纪处分解除后,相关的处分材料及解除处分材料按规定归档。

第三十三条  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,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。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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